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徐启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贵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启亮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2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22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