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乔凤英,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黄立栋,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乔凤英与被执行人黄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恢2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军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