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56号申请人赵美鹤。被申请人胡金生。
申请人赵美鹤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金生价值人民币11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赵美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美鹤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所有权人为董建伟的冀HM39**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胡金生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