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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627号

申请执行人姚X、牛继X与被执行人吴海X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X,牛继X,吴海X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姚X,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牛继X,男,1977年12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吴海X(又名武海X),女,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016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X、牛继X与被执行人吴海X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吴海X正在服刑,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被执行人吴海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泌法民执字第6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史春光

审判员 陈有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德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