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045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