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71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住印台区同官路城关镇。被告冯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董家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穆军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