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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717号

原告王广林与被告冯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71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住印台区同官路城关镇。被告冯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董家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穆军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