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财保13号申请人安雪梅,女,1970年出生。被申请人夏禹桔,女,1979年出生。
申请人安雪梅与被申请人夏禹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雪梅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M-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新M-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志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