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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2财保13号

安雪梅与夏禹桔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安雪梅,夏禹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财保13号申请人安雪梅,女,1970年出生。被申请人夏禹桔,女,1979年出生。

申请人安雪梅与被申请人夏禹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雪梅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M-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新M-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志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