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9民初436号

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联创(万年)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联创(万年)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436号原告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183159-X。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被告江西联创(万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丰收工业园万盛大道旁,组织机构代码:59654278-2。法定代表人韩盛龙。

原告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联创(万年)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赵滨滨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1728.61元及逾期未支付的同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管辖”,应属于��定性仲裁前置条款,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535元,退回原告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滨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