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436号原告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183159-X。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被告江西联创(万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丰收工业园万盛大道旁,组织机构代码:59654278-2。法定代表人韩盛龙。
原告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联创(万年)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赵滨滨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1728.61元及逾期未支付的同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管辖”,应属于��定性仲裁前置条款,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535元,退回原告九江弘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滨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