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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4732号

王娟等与张贺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娟,朱振,张贺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4732号原告王娟,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振,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机要通信局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贺年,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侯硕,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娟、朱振诉被告张贺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朱振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张贺年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室(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娟、朱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贺年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室(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艳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