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李纲中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94282-8。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金宝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洋坊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75935182-6。法定代表人黄金水,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金宝来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169812-x。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志华,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城北新村西区。被执行人黄金水,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刘昌禄,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宝来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宝来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黄志华、黄金水、刘昌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炬火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刘仙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