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169号
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炎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南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南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姝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朱雅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