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178-6号
申请执行人:杨汝军,男,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李小苑,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属被执行人李小苑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房(房产证号:20××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白炳辉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紫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