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恢178-6号

杨汝军、李小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汝军,李小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178-6号

申请执行人:杨汝军,男,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李小苑,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属被执行人李小苑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房(房产证号:20××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白炳辉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紫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