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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106号

姜越与郑昌富、毛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越,郑昌富,毛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106号原告姜越,居民。被告郑昌富。被告毛义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越与被告郑昌富、毛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姜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姜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姜越负担。

审判员  李朝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