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106号原告姜越,居民。被告郑昌富。被告毛义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越与被告郑昌富、毛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姜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姜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姜越负担。
审判员 李朝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学玲 来自:
姜越与郑昌富、毛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106号原告姜越,居民。被告郑昌富。被告毛义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越与被告郑昌富、毛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姜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姜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姜越负担。
审判员 李朝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