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517号原告谷文光。被告徐大明。被告徐伦。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文光与被告徐大明、徐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文光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谷文光负担。
审判员 靳鹏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