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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517号

谷文光与徐大明、徐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谷文光,徐大明,徐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517号原告谷文光。被告徐大明。被告徐伦。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文光与被告徐大明、徐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文光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谷文光负担。

审判员  靳鹏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