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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062号

梅昌会、刘珊珊等与周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梅昌会,刘珊珊,刘萧,周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062号原告梅昌会,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刘珊珊,女,200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理人梅昌会,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原告刘珊珊之母。原告刘萧,女,200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理人梅昌会,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原告刘萧之母。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罗学军,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明,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昌会、刘珊珊、刘萧诉被告周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昌会、刘珊珊、刘萧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昌会、刘珊珊、刘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徐玉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