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062号原告梅昌会,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刘珊珊,女,200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理人梅昌会,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原告刘珊珊之母。原告刘萧,女,200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理人梅昌会,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原告刘萧之母。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罗学军,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辉明,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昌会、刘珊珊、刘萧诉被告周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昌会、刘珊珊、刘萧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昌会、刘珊珊、刘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徐玉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