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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字第1284号

吴鑫与陈星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鑫,陈星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吴鑫,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解放北路**号,联系方式1397390****。被执行人陈星燕,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兴和路229号吴鑫申请陈星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鑫于2015-1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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