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甲,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捕前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吸食冰毒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龙、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师某甲分两次分别在谯城区大杨镇前店村其家中和其叔师道亮家中,容留师某乙、肖某等人吸食冰毒。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师某甲分两次分别在谯城区大杨镇前店村其家中和其叔师道亮家中,容留师某乙、肖某、袁志翔等人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师某甲经检测,尿检呈阳性。2、行政处罚决定书。3、辨认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师某甲通过照片比对辨认出在笔录中说的大兵就是师某乙。犯罪嫌疑人师某甲通过照片比对辨认出在笔录中说的大头就是袁志祥。犯罪嫌疑人师某甲通过照片比对辨认出在笔录中说的老肖就是肖某。师某乙通过照片比对辨认出师某甲。师某乙通过照片比对辨认出在笔录中说的老肖就是肖某。袁志翔通过照片比对辨认出师某甲。肖某通过照片比对辨认出师某甲。肖某通过照片比对辨认出在笔录中说的大头就是袁志翔。4、证人师某乙证言证明,在谯城区大杨镇师店村,他和老肖、师某甲总共吸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距离现在20天左右的时候,当时他通过李涛认识了老肖,当天他们互留了电话号码,过了几天的晚上老肖给他打电话问他可玩(指冰毒),他问她可有,她说有,他就让她包车来大杨师店,等她到了他给她付车钱。并约了同村的师某甲,在师某甲家里等着,老肖电话说她快到了,他就给师某甲100块钱去四岔路口接她,接到师某甲家里后,他们在大门过道的房间里,老肖拿出一个小透明袋,里面装了一点冰毒,他们现场制作了一个吸毒工具,然后他们三个就开始吸食,那一袋冰毒并没有吸完,当天晚上他和老肖就住在那间屋里,师某甲去堂屋睡的,第二天清早他们就走了。第二次距离第一次有十天左右,当时正在下雪,他和老肖一起到师某甲的叔家里,因为师某甲的叔出门打工,家里没有人,所以师某甲叫他们去那里吸,过了一会大头带着一个男的去了,大头到地方之后也吸了几口,一会就走了。5、证人肖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她从看守所刑满释放出狱,一个月之前的一天,通过原来的朋友李涛认识了大兵(帅祥),李涛说大兵那里有冰毒,大兵就拉着她去大杨镇找大头,见面之后大头给大兵拿了几百块钱的冰毒,然后她们一起去大杨镇师店村强强(师某甲)家,那天还下雨了,到强强家后,强强把他们领到师某甲家过道的一间小屋里,大兵拿出了吸毒工具,他们四个人就在那间小屋里把冰毒吸完了,然后他们就走了。距离上次有十几天后的一天晚上,大兵一个劲打电话让她去大杨镇师店,她本来说不去,后来经不住劝就坐出租车去了大杨镇师店村,大兵接着她,然后她们一起去强强的叔家,因为强强的叔出去打工,家里没有人,强强就让大家去那里吸冰毒,她们在强强叔家的过道屋里,还有一个男的,三十岁左右,他们进去的时候强强和那个陌生男的一人一个工具正在吸食冰毒,他们去了之后也都吸了,吸过之后强强和陌生男的走了,她和大兵在屋里住了一夜,第二天他们也走了。第一次有她、大兵、师某甲和大头;第二次有她、大兵、师某甲和一个陌生男的。6、证人袁某(大头)言证明,大概是十天之前的一个下午,他在大杨镇师店附近的一条河边钓鱼,因为钓了很长时间鱼不上钩,他就给大兵(师某乙)打电话要云师洋那里,他在河边拦了一个顺路车,在师某甲叔家下车,进去之后,看见师某乙、师某甲和老肖在屋里,他们拿出一个塑料壶,上面插得有吸管,他感觉好奇用嘴通过吸管吸冒出的烟,他吸了三口就不吸了。7、被告人师某甲供述证明,在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20时许,大兵给他打电话说:“马上来人去你家里面玩,”让他一会到路口去接人。大兵给了他一百块钱,然后没过多久他把把这名女子(肖某)接到他家里面,他就领大兵和老肖两个到大门过道的一个房间里面,到了房间以后,肖某从包里面拿出来一包用塑料袋装的冰毒,他们在现场制作了吸毒的工具,把吸毒工具制作好了以后,他们三个就开始吸收冰毒,他们把冰毒吸完之后大兵和肖某就在他房间里面睡觉了。在这一次吸食过冰毒后20天左右(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下午17点左右,大兵给她打电话说:“你找个玩(吸毒)的地点,我马上去你家找你”,到了晚上19点左右,大兵和肖某到他家里面找他,然后他就领着老肖和大兵去他叔叔师道亮的家里面了,到了师道亮家他把门开开直接到了堂屋里面,大兵让他去找塑料瓶子,大兵现场制作了两个吸毒工具,吸毒工具制作好之后,就开始吸食冰毒,过了一会,大头还有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开着车过来了,大头进屋吸了几口就走了,那个陌生男的没有吸食。之后,肖某和大兵就在师道亮屋里面睡觉,他回家睡觉了,这是第二次他容留大兵和肖某、大头吸食冰毒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甲先后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师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颜承尧
审 判 员 刘善金
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6页第7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