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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3129号

吴洪飞与北京朝赛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洪飞,北京朝赛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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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3129号原告吴洪飞,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跃会,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朝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体育场32号楼8幢23号。法定代表人张息清,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吴洪飞与被告北京朝赛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朝赛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起纠纷属于劳资纠纷,应通过区劳动仲裁处理”的抗辩,因劳动争议纠纷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裁决程序,且审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向法庭陈述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应先申请劳动仲裁,由相关部门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或不成立劳动关系后,再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洪飞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