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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417-1号

原告刘××与被告文登市第一通用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417-1号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对原告刘××与被告文登市第一通用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5)威环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一行及第7页上数一至三行“原告支付被告”更正为“被告支付原告”。

审 判 长  丛明霞

人民陪审员  岳庚垚

人民陪审员  崔志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