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417-1号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对原告刘××与被告文登市第一通用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5)威环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一行及第7页上数一至三行“原告支付被告”更正为“被告支付原告”。
审 判 长 丛明霞
人民陪审员 岳庚垚
人民陪审员 崔志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