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3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甘结晶。本院在执行徐伟申请执行甘结晶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554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管所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甘结晶有房屋一套(已查封),暂时无法变现,其他确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恺
审 判 员 周国富
代理
审判员 唐玉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卿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