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105执4562号张鑫、吴文峰、闫宝丽、高晓明、河南省嵩明、河南葳盛茶叶有限公司:你与郭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郑惠证执字第17号作出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