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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44号

王建辉、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辉,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辉,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5252416。法定代表人桂跃文。申请执行人王建辉与被执行人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536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