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342号罪犯董涛,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5月20日被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九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6日和2014年8月1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董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