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365号罪犯王伟,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6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审 判 员 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帅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