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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8789号

窦应泰与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窦应泰,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8789号原告窦应泰,男,194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作家。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法定代表人安军,总裁。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窦应泰诉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窦应泰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窦应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应泰撤回对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窦应泰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高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