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024号原告张佛全。委托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月。被告上海纳祥钢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平。被告蒋鹏。被告孙喜珍。
原告张佛全诉被告孙爱月、上海纳祥钢铁有限公司、蒋鹏、孙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静波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