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林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5月19日以其已与被告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郑 晔
审 判 员 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 仲 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