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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448号

闫阵与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闫阵,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448号原告闫阵。被告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185号206室。法定代表人刘庆顺。被告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门。法定代表人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阵诉被告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