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448号原告闫阵。被告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185号206室。法定代表人刘庆顺。被告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门。法定代表人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阵诉被告天津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天津外轮理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