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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828号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聂弟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聂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荣宏大工业区开发中心A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71788364-8。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聂弟平,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小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聂弟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弟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聂弟平银行存款、收入484625.4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