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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456号

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廖雄,鹤山市新日钢压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廖雄,鹤山市新日钢压延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文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剑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廖雄。

被执行人:广东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雄。

被执行人:廖雄,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鹤山市新日钢压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雄。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廖雄,鹤山市新日钢压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8106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所查封标的物暂未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45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洽胜

代理

审判员  李日明

代理

审判员  麦国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伟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