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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682号

宋建坤、王景力、赵凤花、赵翠平与冯宇宇、第三人冯友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冯宇宇,冯友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682号宋建坤,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王景力,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赵凤花,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赵翠平,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冯宇宇,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第三人冯友山,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坤、王景力、赵凤花、赵翠平与被告冯宇宇、第三人冯友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坤、王景力、赵凤花、赵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车文起

人民陪审员  李肃东

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