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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同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同人包装有限公司,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同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19.3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