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同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19.3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