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98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武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