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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987号

武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某,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98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武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