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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310号

周恩琼与桂林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恩琼,桂林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周恩琼,女,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龙胜县。被执行人桂林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锋,董事长周恩琼与桂林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2015)8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恩琼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恩琼与被执行人桂林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恩琼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劳人(2015)886号仲裁裁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兴华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萝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