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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604号

吴月英与赵凤枝、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模空间家具商行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赵凤枝,吴月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模空间家具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枝,女,汉族,1972年7月10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月英,女,回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模空间家具商行,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赵凤枝因与被上诉人吴月英、原审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模空间家具商行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岔河村三年前已整体拆迁,且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模空间家具商行也早已倒闭,上诉人赵凤枝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遂平县槐树乡小营村,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遂平县槐树乡小营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赵凤枝、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模空间家具商行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