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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49号

黑龙江大学与侯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大学,侯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4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法定代表人张政文,职务校长。被执行人侯冰,女,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侯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侯冰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房屋中迁出,房屋租金自2009年12月30日至实际迁出日止,按6297元/月计算,案件受理费5456元。执行中,其迁出的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