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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刑初136号

刘某某等人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熊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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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贪污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贪污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熊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贪污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贪污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熊某某、高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公诉机关指控4被告人犯罪数额为人民币57886.40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正后的刑法,贪污57886.40元属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三年,经过五年就超过追诉时效。本案行为终了之日在2008年,刘某某、张某某、熊某某、高某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 红

审判员 刘 沣

审判员 任 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贺仁所依据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