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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241号

尚玉玲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物资总公司、陈天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玉玲,陕西省泾阳县物资总公司,陈天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尚玉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天仓,男,汉族,居民。尚玉玲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物资总公司、陈天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民终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陈天仓退还占用尚玉玲宅基地。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标的不明,致本案一时难以执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2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永涛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代理

审判员  吕中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