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宋福录,男,1960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乔中刚,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宋福录与乔中刚其他合同纠纷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石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福录于2016年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中刚配合其办理牌照为×××桑塔纳车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开始实施,宋福录要求乔中刚配合其办理牌照为×××桑塔纳车过户手续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石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相关规定产生变化,该车辆具备过户条件,申请执行人宋福录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凯
审 判 员 赵蕾
代理
审判员 马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