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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190号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彭州市天彭镇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彭州市天彭镇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民初190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市天彭镇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东北市街新星小区。经营者陈志飞。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芭化妆品公司)与被告彭州市天彭镇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以下简称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芭化妆品公司诉称,蔡艺卓于2003年5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082745号“oba”注册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自200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波、护发素、洗面奶、浴液、化妆品、焗油、发胶、发乳、发油、烫发精。2012年4月20日,欧芭化妆品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期满后续展至2023年5月6日。欧芭化妆品公司获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投入大量资金对“oba”系列产品进行开发研究,因产品质量好而广受市场欢迎,由此“oba”注册商标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产品信誉。欧芭化妆品公司经调查发现,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犯欧芭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欧芭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欧芭化妆品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欧芭化妆品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赔偿欧芭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800元)共计15000元。被告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7日,国家商标局就“oba”商标向案外人蔡艺卓颁发了第3082745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波、护发素、洗面奶、浴液、化妆品、焗油、发胶、发乳、发油、烫发精(商品截止)。2012年4月20日,欧芭化妆品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期满后续展至2023年5月6日。2015年9月12日下午14时45分,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力公证处)公证员廖毅、工作人员王梅随同欧芭化妆品公司的代理人向云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东北市街122号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商铺,向云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欧芭壹瓶,并在该店获得名片一张。向云的上述购买行为过程由公证员廖毅、工作人员王梅现场监督,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得照片2张。上述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廖毅会同向云一起将购买的上述保全物带回国力公证处后,将所购的保全物放入文件袋内并贴封条密封(封条2张),工作人员王梅对所购保全物及密封后的保全物进行拍照(照片6张),贴封后的保全物由向云保管。2015年9月29日国力公证处出具了(2015)川国公证字第95363号公证书。庭审中,法庭当庭对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字第95363号公证书所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当庭拆封查看。内有“香草SPA48小时高营养中干性洗发乳霜”实物一瓶、名片一张。实物的瓶身正面印有与欧芭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oba”相同的标识。将该被控侵权商品与欧芭化妆品公司的正品进行比对,正品瓶盖为白色、瓶身为米黄色,而被控侵权商品瓶盖、瓶身均为米黄色;正品的防伪电话号码为4008812315,而被控侵权商品上显示的防伪电话号码为8008306058;正品吊牌上印有简体字“欧芭”,而被控侵权商品吊牌上印有繁体字“歐芭”;正品背面的QS标志系印制于瓶身上,而被控侵权商品的QS标志为粘贴于瓶身上;正品瓶身外有透明塑料薄膜包装,而被控侵权商品瓶身外没有塑料薄膜包装。名片正面印有“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商贸部……地址:东北市街122号(上升街交汇处)”等信息,背面印有“经营范围各类:美发产品、烫染药水洗护造型产品……”等信息。欧芭化妆品公司出具了“鉴定书”,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其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商品。另查明,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志飞,该经营部成立于2009年4月27日,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东北市街新星小区,注册资金2万元,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美容美发用品、化妆品零售。欧芭化妆品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公证费800元。以上事实,有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3)厦证经字第3768号公证书、(2013)厦证经字第3770号公证书、(2013)厦证经字第10224号公证书、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字第9536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国力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欧芭化妆品公司出具的鉴定书、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欧芭化妆品公司系第3082745号“oba”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商品为洗发乳霜,与欧芭化妆品公司享有的第308274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香波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瓶身上、吊牌上使用的“oba”标识,与欧芭化妆品公司第3082745号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品和正品外观近似,但其与正品前述所进行的对比,两者间仍存在显著区别,应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本院确认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欧芭化妆品公司享有的第30827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因欧芭化妆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者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欧芭化妆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赔偿欧芭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州市天彭镇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彭州市天彭镇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彭州市天彭镇非凡美容美发用品店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