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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181号

罗忠庆与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忠庆,陆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罗忠庆。委托代理人黄建标,平果县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伟。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3执181号罗忠庆与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调解书中列明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罗忠庆与被执行人陆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3执18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