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1584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南大街346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被告丁立波,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关明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立波、关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传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振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