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2民初1584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立波,关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立波,关明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1584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南大街346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被告丁立波,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关明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立波、关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传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振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