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桥桥,工人。被执行人李爱民,工人。本院执行的王桥桥与李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1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爱民应向王桥桥偿还借款人民币3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8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爱民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爱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桥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