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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确民执字第00317号

李战立与周盼盼、周如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战立,周盼盼,周如义,张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李战立,男被执行人周盼盼,女被执行人周如义,男被执行人张翠英,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驻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35000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于执行费455元(共计36925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如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如义在银行的存款369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金良

审判员  唐建利

审判员  刘根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