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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864号

白军与亢雄、刘凤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军,亢雄,刘凤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白军,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亢雄,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凤仙,女,195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白军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亢雄、刘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亢雄、刘凤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白军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给付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