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岱执字第1525号

韩某与霍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152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霍某。申请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霍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岱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岱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成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