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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264号

王岩军与董世艳、刘来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岩军,董世艳,刘来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岩军。被执行人董世艳。被执行人刘来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岩军与被执行人董世艳、刘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世艳、刘来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