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岩军。被执行人董世艳。被执行人刘来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岩军与被执行人董世艳、刘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世艳、刘来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