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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7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杨敏、尚凡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杨敏,尚凡义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839号。被执行人杨敏,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其他身份不详。被执行人尚凡义,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敏、尚凡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用以抵押的房产已被查封,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91984.37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