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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1737号

曹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袁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袁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曹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执行人袁粒。本院在执行曹佳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袁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袁粒按照本院(2015)年二七民二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二七民二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