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532-1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亿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得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新生被执行人彭爱勤,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华,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确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爱勤、李玉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确山县亿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88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确山县亿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彭爱勤、李玉华开展执行工作,2015年1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李玉华二层楼房一栋,因该栋楼房的土地归属有异议,现在不便处理,暂时搁置。经查二被执行人现在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2016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5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安喜
审判员 刘根群
审判员 王志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